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303號
SCDV,114,補,1303,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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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03號
原 告 田佳園
被 告 彭成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33,6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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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