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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294號
SCDV,114,補,1294,202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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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94號

聲 請 人 古茂
代 理 人 陳昭琦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
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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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