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91號
再審原告 唐葉平安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彭金鳳等3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2,
1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5,1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