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87號
原 告 夏文祥
謝孟翰
陳麗玉
蔡佩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蔡沂彤律師
被 告 吳文雄
賴明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文雄、賴明欣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貳佰捌
拾柒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捌佰肆拾
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原告亦應一併提出:坐落新竹縣○○鄉○○○段○○○○段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全份土地登記謄本到
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