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283號
SCDV,114,補,1283,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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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8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紹榕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柒萬玖仟柒佰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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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