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266號
SCDV,114,補,1266,20251013,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66號
原 告 盧詩



被 告 林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
,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