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250號
SCDV,114,補,1250,2025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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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50號
原 告 劉銀台
訴訟代理人 武傑凱律師
被 告 劉芳萍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徐宏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芳萍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貳萬伍仟壹佰
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參拾壹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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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