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247號
SCDV,114,補,1247,20251029,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47號
原 告 劉子綸
吳宜菱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昌鴻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28,85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