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229號
SCDV,114,補,1229,20251001,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29號
原 告 何世

法定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周雅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盈均律師
被 告 吳建承

黃威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建承黃威盛間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柒萬
伍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陸佰捌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 記 官 田宜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