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039號
SCDV,114,補,1039,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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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39號
原 告 魏素娥

被 告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林建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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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