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陳正福即上福事務機器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尼希瑪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
件,對於民國114年9月17日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31號判決,聲
請補充判決或更正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主文漏將何傑明之連帶責任載明,應 予補充或更正云云。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訟 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 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聲請人於第二審追加何傑明為被告部分,業經本院於 114年6月13日以114年度簡上字第31號裁定駁回,有該裁定 在卷可考(二審卷第183至185頁),是原判決並無誤寫、誤 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亦無脫漏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補 充或更正,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高上茹 法 官 楊子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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