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調字,114年度,178號
SCDV,114,竹調,178,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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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調字第178號
原 告 李秀隆
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律師
被 告 李文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723,088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9,324元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
新竹市○○路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號新竹市○○段0000號房
屋(門牌號碼:新竹市○○路000號)(下稱系爭不動產)
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以上開土地及房屋起訴時交易價值為核定。
(二)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與系爭不動產
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屋齡之不動產(含土地)於本件起訴
(114年10月21日)前最近二年內交易資料,共有2筆交易
,各筆成交單價分別為每坪616,607元、657,227元,有內
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可稽,平均交易價額約為每
平方公尺192,667元[(616,607元/坪+657,227元/坪)÷2×
0.3025=192,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又系爭房
面積為123.13平方公尺,據此計算系爭不動產交易價值
為23,723,088元(192,667元×123.13平方公尺=23,723,08
8元)。
三、依前所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723,088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39,324元,爰依首揭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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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