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調字,114年度,102號
SCDV,114,竹調,102,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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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調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劉宸妤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劉乾祿

劉宏民

劉秀卿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分割共有物事件,經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
1,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07,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9,16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18,167元,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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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