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調字,114年度,551號
SCDV,114,竹簡調,551,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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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簡調字第55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杜明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筧橋(福生工程行)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被告完整姓名住居所,若被告為法人或商號,應提出
商號完整名稱、商業統一編號、設立地址,及負責人之完整
名稱及住居所
二、補正具體、明確之訴之聲明。
三、提出補正上開事項後,且符合民事訴訟書狀規則所定格式
作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
或機關者,當事人書狀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
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
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
,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
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而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則為請求判決之結論,即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
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 來執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
二、經查:
 ㈠本件原告提起訴訟,然被告部分記載為:許筧橋(福生工程行 ),地址則記載:新竹縣○○鎮○○路000巷00弄0號。然原告並 未載明本件被告究係許筧橋本人,抑或係商號福生工程行, 故被告尚屬不明。
 ㈡另原告於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9萬5000元本息等文字;然復於第2項記載:被告工程 延誤,原告需另聘公司完成,衍生額外費用8萬6000元由被 告負擔等文字,故原告本件請求被告給付之內容為何,亦有 未明,且混雜原因事實,致本院無從確認訴訟標的價額並核 算裁判費。 
 ㈢綜上,原告本件起訴不合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



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㈣又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經法院定期間通知 其補正,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者,法院得拒 絕其書狀之提出,不列為訴訟資料;其嗣後再就同一事由提 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之書狀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 處理,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所 提起訴狀,並未依上開規則第3條所定格式製作,故亦命原 告補正上開事項之起訴狀,應依上開規則製作。   三、若對上開命補正事項有不明瞭之處,可至任一法院之訴訟輔 導科詢問(免費)。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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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