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簡字第408號
原 告 陳岷鎀
被 告 闕則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
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
但書分別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
此參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命原告應於
文到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元,逾期即駁回起訴
,該通知於民國114年9月2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5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此有多元
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及繳費答詢表在卷可稽,依上說明,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