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4年度,496號
SCDV,114,監宣,496,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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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496號
聲 請 人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代 理 人 許元泰社工

相 對 人 林祺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代為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得款項應
存入相對人名下金融機構帳戶。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8月30日經本院宣告為受
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關係人新竹縣
政府社會處處長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現為照料相對人
之生活起居,並支應醫療費用及日常生活開銷。故為相對人
之利益,爰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1、2項,聲請准
予代相對人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
)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
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而該條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3年度監宣
字第301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戶籍謄本、土地登記
一類謄本影本、地籍圖謄、銷售委託授權書、同意書、房屋
稅籍證明書及相對人支出明細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取本院
113年度監宣字第301號、第714號卷宗,確認聲請人及本院
指定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已陳報相對人之財產清冊無訛
。本院審酌相對人因罹患躁鬱症,因受疾病進程之影響,日
常生活皆無法自理,有接受醫療、照顧之需求,且相對人長
期日常生活照護花費甚鉅,確有處分其名下不動產之必要。
從而,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以換取價金供應相對人之生活及養護所需,對於照護相對人
之相關費用支出確有相當之挹注,堪認係為受監護人之利益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 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 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 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 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 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甚明,則本件聲請人代相對人處分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就處分所得之金錢,應全數存入相對 人名下帳戶,並應妥適管理,使用於相對人照護所需費用, 不得挪為己用。又聲請人應於處分不動產後,應儘速提出監 護事務之報告及變動後之財產清冊,陳報本院,以維相對人 之利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文彬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新竹縣○○鄉○○村0鄰○○000號房屋 140.1 全部 2 新竹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34 1/2 3 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3754 12/200 4 新竹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115 1/2 5 新竹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23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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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