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4年度,414號
SCDV,114,監宣,414,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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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高玲玲
受監護
告 之 人 郭兆炯
關 係 人 郭宜欣
郭倸妍

郭至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郭兆炯(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高玲玲(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郭兆炯監護人。
三、指定郭宜欣(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配偶,應受監
護宣告之人因中風導致失智之原因,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其為
監護之宣告。並聲請選任聲請人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
人,及指定關係人郭宜欣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及戶政查詢資料。
 ㈡聲請人同意擔任監護人、關係人郭宜欣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訊問筆錄。
 ㈢關係人郭倸妍、郭至庭之同意書。
 ㈣本院於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人之筆錄。
 ㈤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精神鑑定報告書。    
  認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因失智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
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郭
兆炯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
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最佳利益,另指定關係人郭宜欣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婉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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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