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4年度,303號
SCDV,114,監宣,303,2025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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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林心年
相 對 人 林仲華
關 係 人 邱竹威
林秋其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林仲華(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林心年(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邱竹威(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胞姊,相對人因精神障礙
,致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
效果,爰依法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指定聲請人為相
對人之監護人,關係人邱竹威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
提出同意書、親屬系統表、身心障礙證明及戶籍謄本等件為
證。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
為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邱竹威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
 1、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
 2、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3、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司法精神鑑定報告書。
 4、同意書:關係人林秋其同意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並同意
指定關係人邱竹威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二)相對人因重度智能不足,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
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准依聲請對相對人為
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
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關係人邱竹威為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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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