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4年度,36號
SCDV,114,消債聲,36,20251022,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鄭家錞

代理人(法扶) 戴美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鄭家錞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
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
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
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
聲免字第22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
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之主張,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
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2號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
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144條之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
,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