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4年度,74號
SCDV,114,消債清,74,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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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麗香

代 理 人 劉育志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
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
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
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當庭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2,0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
二、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複委託交割帳戶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
2年8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
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
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
;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
及性質。
三、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
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
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
險契約影本、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
歷年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並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內容需包含保單價值解約金或提出保單價值試算
,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五、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
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並說明債
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如有,
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六、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
何?若有,請提出上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汽機車之現
值為何?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000-00如已經債權人取回
拍賣,拍賣不足額為多少?遭拍賣之車牌號碼及債權人為何
?其所有車輛是否皆設定動產抵押?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
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陳報聲請人除領有敬老津貼3,000元外,有無領取其他社
會津貼、補助等,如有,114年度及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
每月可請領之金額分別數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說明聲請清算前二年是否有出國或搭乘國內外航線至國外
、離島旅遊?如有,原因為何?出國之花費數額為多少
九、請提出聲請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十、請提出定代理委任狀,如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清算程序
  仍應補正。
十一、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聲請人有
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
、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
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檢具相關文件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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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