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洪炳詳(原姓名洪文德)
代 理 人 蔡佳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
費1,000 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
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 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當庭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0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
二、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複委託交割帳戶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
2年4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
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
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
;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
及性質。
三、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
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
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
險契約影本、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
歷年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並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內容需包含保單價值解約金或提出保單價值試算表
,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五、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
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並說明債
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如有,
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六、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
何?若有,請提出上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汽機車之現
值為何?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如已經債權人取回拍賣,拍
賣不足額為多少?遭拍賣之車牌號碼及債權人為何?其所有
車輛是否皆設定動產抵押?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
七、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等。如
有,114年度及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每月可請領之金額分
別數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說明聲請人113年出國1次之原因?出國之花費數額為多少
?聲請人既已積欠債務,何以有資力負擔出國花費?相關旅
宿、交通等費用由何人負擔?
九、請陳報於聲請清算前二年是否購買汽車?並說明扶養配偶之
原因為何?
十、說明最高學歷、目前身體狀況、工作地點、工作性質各為何
。每月支出大於收入,何以負擔債務之清償?並提出現任工
作在職證明書、114年3月迄今之薪資單、獎金明細,內容須
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陳報每月工作收
入若干元、年終獎金、季獎金、三節福利金、績效獎金、加
班費、分紅、夜班或其他輪值津貼各為多少?如有兼職,請
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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