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91號
SCDV,114,消債更,91,202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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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古家齊原姓名古成淼
代 理 人 江宗恆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附件:
一、請補繳裁判費1,000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060元(即按債
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
二、請陳報最高學歷、工作地點,並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
114年3月迄今(已提出部分免再提出)之薪資單、獎金明細
,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
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季獎金、三節福利金、績
效獎金、加班費、分紅、夜班或其他輪值津貼各為多少?如
有兼職,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
三、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提出保
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
,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並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
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
,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五、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
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
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
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六、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複委託交割帳戶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
2年1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
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
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
;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
及性質。
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薪資收入未達114年度法定最低工資
標準及其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給付總額之平均月收入,原因
為何?
八、請陳報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等,如有,114年度
及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可請領之金額分別數額為多少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陳報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佐誌國際有限公司」負責
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
、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
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
本件更生聲請前1日(即114年4月14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
業額資料。並說明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
項目、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2年內分得利潤為
何。
十、請說明是否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不能清
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債務形成原因、欠款之
金錢去向及用途?並說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聲請
人每月可負擔還款之金額為何?計算方式為何?請釋明本件
聲請之理由,即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
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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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佐誌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