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蕭元璋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附件:
一、請補繳裁判費1,000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用4,590元(即按債
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114年3月迄今之薪資單、獎金
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
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季獎金、三節福利金
、績效獎金、加班費、分紅、夜班或其他輪值津貼各為多少
?如有兼職,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例如:富邦
人壽外勤。
四、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複委託交割帳戶、郵局、薪
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
2年9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
史交易明細(已提出部分免再提出),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
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
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
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五、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
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六、請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並說明是否有消債條例
第3條所規定之「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
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
何?若有,請提出上開汽機車行照影本(已提出部分免再提
出),並說明汽機車之現值為何?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
000-0000如已經債權人取回拍賣,拍賣不足額為多少?遭拍
賣之車牌號碼及債權人為何?其所有車輛是否皆設定動產抵
押?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如有
,114年度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目前領取各項補助數額及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補助情形亦應陳
報。
九、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
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
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
險契約影本。
十、請說明向本院聲請更生前向金融機構皆正常繳款,何以向本
院聲請更生程序後始無力負擔債務之清償?
十一、據聲請人提出之渣打銀行綜合儲蓄存款帳戶所示,聲請更
生前向多家資產管理公司、渣打銀行有多筆借貸金流之原
因為何?曾多次向富邦人壽借款之原因為何?請詳述原因
,並確認帳戶內「0000000」轉帳1元之資訊。
十二、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書、債權人清
冊。
十三、請陳報前置協商是否毀諾?何時開始毀諾未還款?如已毀
諾,請說明協商毀諾之原因、履行有困難之事由,並提出
毀諾時點之證明文件(如協議書、繳款證明及其他相關文
件、不可歸責於己致毀諾之證明等)。
十四、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
如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又如債務人先前
曾經法院執行,其執行結果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五、請具體表列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說明如何
求得該數字,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聲請前1年之膳食、
水電費、交通(駕駛行照、聲請前1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
明)、稅賦全民健保、勞保、團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
必要支出數額。
十六、請說明目前陳報每月收入低於聲請更生前二年綜合所得稅
給付總額之月平均收入,原因為何?並說明113年度收入
驟減原因(111年、112年、113年所得總額分別為1,057,5
59元、954,876元、761,119元)。
十七、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
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
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
及該他人姓名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十八、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
、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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