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姜宜均(原姓名姜信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附件:
一、請補繳裁判費1,000元,以及預納郵務送達費用4,080元(即
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114年9月之薪資單、獎金明細
,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
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季獎金、三節福利金、績
效獎金、加班費、分紅、夜班或其他輪值津貼各為多少?如
有兼職,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
四、請說明聲請人113年出國一次之原因?出國之花費數額為多
少?聲請人既已積欠債務,何以有資力負擔出國花費?相關
旅宿、交通等費用由何人負擔?
五、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
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六、請說明向本院聲請更生前向金融機構皆正常繳款,何以向本
院聲請更生程序後始無力負擔債務之清償?
七、請說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每月可負擔還款
之金額為何?計算方式為何?並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
原因?是否有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不能清償債務或有
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八、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
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
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
險契約影本。
九、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
何?若有,請提出上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汽機車之現
值為何?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如已
經債權人取回拍賣,拍賣不足額為多少?遭拍賣之車牌號碼
及債權人為何?其所有車輛是否皆設定動產抵押?如已報廢
,亦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
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十一、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
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
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
及該他人姓名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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