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178號
SCDV,114,消債更,178,20251015,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桃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57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114年3月迄今之薪資單、獎金
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
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季獎金、三節福利金
、績效獎金、加班費、分紅、夜班或其他輪值津貼各為多少
?如有兼職,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
四、承前,按更生程序係以債務人將來之固定收入作為更生方案基礎,若債務人收入與每月生活支出幾乎持平,更生方案將無履行可能,法院無從裁定准予更生。聲請人為00年次,故請說明聲請人之最高學歷、目前身體狀況、工作地點、工作性質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
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
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
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六、請說明聲請更生前二年是否有出國或搭乘國內外航線至國外
  、離島旅遊?如有,原因為何?出國之花費數額為多少?
七、請說明積欠債務原因?並說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聲請人每月可負擔還款之金額為何?計算方式為何?請釋明
本件聲請之理由,即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
積欠債務?並說明是否有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不能清
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八、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除領取低收入戶補助外,有無領
取其他社會津貼、補助?如有,114年度每月可請領之金額
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育兒津貼、租屋津貼等
。目前領取各項補助數額及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補助情形亦應
陳報。
九、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
何?若有,請提出上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汽機車之現
值為何?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000-0000如已經債權人取
回拍賣,拍賣不足額為多少?遭拍賣之車牌號碼及債權人為
何?其所有車輛是否皆設定動產抵押?如已報廢,亦請一併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
(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
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
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十一、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
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
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
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
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內容需包含保單價值解約金或提出
保單價值試算表,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十二、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
十三、請說明向本院聲請更生前向金融機構皆正常繳款,何以向
本院聲請更生程序後始無力負擔債務之清償?並提出聲請
人之最新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書、債權人清冊。 
十四、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
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複委託交割帳戶等)之全部存
摺封面,及自112年8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
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
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
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
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