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彭雨凡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
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
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
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當庭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7,1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
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四、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等,如有
,114年度及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每月可請領之金額分別
數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
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
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
險契約影本、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
歷年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並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內容需包含保單價值解約金或提出保單價值試算表
,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六、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
何?若有,請提出上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汽機車之現
值為何?如已經債權人取回拍賣,拍賣不足額為多少?遭拍
賣之車牌號碼及債權人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為68年次,請陳報工作地點,並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
明書、114年3月迄今之薪資單、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
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
元、年終獎金、季獎金、三節福利金、績效獎金、加班費、
分紅、夜班或其他輪值津貼各為多少?如有兼職,請一併陳
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
八、承前,按更生程序係以債務人將來之固定收入作為更生方案
基礎,若債務人收入低於每月生活支出,更生方案將無履行
可能,法院無從裁定准予更生。故請聲請人說明最高學歷、
目前身體狀況、工作地點、工作性質、月薪資各為何,並提
出相關證明。
九、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2年6月起至本裁定
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
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
」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存
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十、請說明聲請更生前二年是否有出國或搭乘國內外航線至國外
、離島旅遊?如有,原因為何?出國之花費數額為多少?
十一、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
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
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
及該他人姓名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十二、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
、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
十三、依聲請人陳報之每月收入已無力支應自身之每月必要生活
費用及扶養費用,請說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每
月可負擔還款之金額為何?計算方式為何?並詳實說明債
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是否有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
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按更生程序係
以債務人將來之固定收入作為更生方案基礎,如收入低於
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何以負擔債務之清償?
十四、請陳報最近五年內是否有從事營業活動(包含國內外)?如
有,命提出五年內營業活動或營業額資料,並說明營業及
收入情形。
十五、請提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並說明扶
養配偶之理由?有何受扶養之必要?兩名受扶養子女是否
已成年?並陳報現住房屋為何人所有,如係租賃,應提出
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並應陳報現與何人同住?同住者是
否負擔生活開銷?未能負擔之原因為何?若聲請人實際上未
與受扶養人同住,應提出確有給付扶養費之相關證明。
十六、請陳報聲請更生前五年(109年至114年)是否有從事營業
活動?若有,請提出五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如無
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十七、請具體表列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說明如何求得
該數字,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聲請前1年之膳食、水電
費、交通(駕駛行照、聲請前1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
、稅賦全民健保、勞保、團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
支出數額。
十八、請說明是否扶養父親?如有,聲請人父親有何不能維持生
活之情事?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父親扶養費用數額為多少
(若未支出,不得列入)?聲請人父親之扶養義務人共幾
人及各自分擔金額?並提出聲請人父親之最新國稅局財產
總歸屬資料清單112、113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清單、家族系
統表、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十九、請提出聲請人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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