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126號
SCDV,114,消債更,126,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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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雅外原姓名陳惠蓮


代 理 人 曾允斌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
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
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
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當庭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4,0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
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四、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等,如
有,114年度及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每月可請領之金額分
別數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
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
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
險契約影本、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
歷年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並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內容需包含保單價值解約金或提出保單價值試算
,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六、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
何?若有,請提出上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汽機車之現
值為何?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EQG-3752如已經債權人取
回拍賣,拍賣不足額為多少?遭拍賣之車牌號碼及債權人為
何?其所有車輛是否皆設定動產抵押?如已報廢,亦請一併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為77年次,請陳報工作地點,並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
明書、114年3月迄今之薪資單、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
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
元、年終獎金、季獎金、三節福利金、績效獎金、加班費
分紅、夜班或其他輪值津貼各為多少?如有兼職,請一併陳
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
八、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複委託交割帳戶等)之全部存摺封
面,及自112年6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
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
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
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
原因、來源及性質。      
九、請說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每月可負擔還款
之金額為何?計算方式為何?並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
原因?是否有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不能清償債務或有
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按更生程序係以債務人將來之固定
收入作為更生方案基礎,如收入不穩定,何以負擔債務之清
償?  
十、請說明聲請更生前二年是否有出國或搭乘國內外航線至國外
  、離島旅遊?如有,原因為何?出國之花費數額為多少
十一、請提出最新聲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並陳報
現住房屋為何人所有,如係租賃,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
約書。並應陳報現與何人同住?同住者是否負擔生活開銷?
未能負擔之原因為何?若聲請人實際上未與受扶養人同住
,應提出確有給付扶養費之相關證明。
十二、請提出聲請人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十三、請說明是否扶養父母?如有,聲請人父母有何不能維持生
活之情事?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父母扶養費用數額為多少
(若未支出,不得列入)?聲請人父母之扶養義務人共幾
人及各自分擔金額?並提出聲請人父母之最新國稅局財產
總歸屬資料清單112、113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清單、家族
統表、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十四、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
、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十五、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
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
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
及該他人姓名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十六、請陳報有無繫屬(審理)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
法院及其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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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