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4年度,27號
SCDV,114,家親聲,27,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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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7號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34號
聲請人即反
聲請相對人 丁○○(CHOI HUNG MING TIMOTHY,加拿大籍)


代 理 人 葉正揚律師
相對人即反
聲請聲請人 甲○○
代 理 人 陳建宇律師
程序監理人 許翠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許翠玲律師為本件未成年子女丙○○(男,民國000年0月00日
生)、乙○○(男,民國000年00月0日生)之程序監理人。
  理 由
一、按就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未成年子
女雖非當事人,法院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於必要,時
亦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程序監理人。
又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或
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
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
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09條、第16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丙○○乙○○(下稱未成年
子女)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等事件,為確保未成年子女之最
佳利益,保障其等表意權及聽審權,暨為妥善安排相關之照
護及探視等事項,確有為其等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此經
兩造均表示同意。本院審酌被選任人許翠玲律師就兒少工作
之知識與能力,具備專業訓練及實務工作經驗,於本件未成
年子女心理狀態及意願之瞭解及探詢,應有相當助益,爰選
任其為本件未成年子女之程序監理人。
三、程序監理人應基於本件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及專業立場,儘速
瞭解其等心理狀態及意願,並與兩造、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
人丁○○父母、姊妹、相對人即反聲請聲請人甲○○妹妹、未成
年子女現就讀學校之師長等人會談,暨分別於兩造與未成年
子女相處時觀察兩造與未成年子女相處及互動等情形,復就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酌定由何人任之,始符
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另就未任親權人之一方之會面交
往方式等提出書面報告。
四、兩造程序監理人於會談時,程序監理人可錄音錄影,惟兩造
不可錄音錄影;兩造除呈報法院由法院指示增加會談對象外
,不可臨時要求程序監理人增加會談對象;兩造不可私下交
付證據資料予程序監理人,應以書狀向本院提出並以繕本送
達程序監理人。程序監理人提出報告後,兩造如有聯繫程序
監理人必要,應透過代理人為之。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婉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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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