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782號
SCDV,114,司繼,782,20251014,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782號
聲 請 人 鍾鴻

代 理 人 楊美芳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謝雨潔死亡,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鍾鴻原即「Hong Yuan Du
ncan Chung」為同一人之證明文件(現所授權書及拋棄繼承書
上記載之均為「Hong Yuan Duncan Chung」,而非「鍾鴻原」,
亦無鍾鴻原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可供核對)。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拋棄繼承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