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1351號
SCDV,114,司繼,1351,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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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351號
聲 請 人 郭鳳茹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郭青山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郭青山(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新竹市○區○○路00號)於民
國112年7月5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郭鳳茹地址:新竹
市○區○路000巷0號5樓)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
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郭青山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
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
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
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
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郭青山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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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