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1323號
SCDV,114,司繼,1323,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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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323號
聲 請 人 袁素霞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蔡忠宸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蔡忠宸(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新竹市○區○○街000巷00號3樓
之2)於民國114年8月15日發現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袁素
霞(地址:新竹市○○區○○路○段000巷000號)開具遺產清冊
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蔡忠宸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
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
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
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蔡忠宸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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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