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54號
聲 請 人 解逸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瑾葇即賴明炘之繼承人間聲請對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表明其為本
票之文字、(二)發票年月日、金額等,票據法第120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本票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若欠缺上開應
記載事項者,則該紙票據當然無效。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票號CH-NO-235886號之該紙所謂「本票」
,惟於該票據上並無「本票」二字之記載,尚難認其為本票
,是其不具有票據效力,則聲請人據以請求對相對人為本票
准許強制執行,核屬無據,應以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