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聲字,114年度,7號
SCDV,114,司消債聲,7,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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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消債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坤燕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張景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 理 人 謝翰儀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唐曉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3年10月26日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3號民事裁定認
可之更生方案,其履行期限應予延長8個月(即自114年11月起至1
15年6月止,共8個月停止履行,自115年7月起,依原更生方案繼
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
。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
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75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在
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主張因
現擔任OO國小OOOO人員,每月實領收入約為新台幣(下同)27
,552元,然因中風狀況惡化,就診次數增加,另因行車不慎
導致有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在審理中,需常請假,薪水因而
減少,另近期須進行腎臟穿刺手術,而約聘的工作可能於年
後就會結束,預估重新找工作的時間需半年,此有聲請人提
出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及法院刑事庭傳票等件影本
在卷可稽,堪認為真實。而聲請人因醫療行為產生之費用、
行車過失傷害之開庭審理缺勤導致薪水減少,肇致一時清償
不能,自不能遽予非難之,可推定為聲請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依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更生
方案履行期限8個月部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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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