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唐欣沛
相 對 人 唐權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
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上開規定於非
訟事件亦準用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坐落於新北市○○區○○
段000地號、728地號暨其上2127建號之不動產,係坐落新北
市汐止區,並非在本院轄區,揆諸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自
應由拍賣標的物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