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曹鴻裕
代 理 人 羅一順律師
相 對 人 曾令助
關 係 人 林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8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土地面積欄關於「169.62」之記載,應
予更正為「106.93」。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非訟
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