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新竹縣芎林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鍾文烈
相 對 人 劉德正
劉德偉
劉德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臺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
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
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
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
院裁定准許拍賣受讓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
,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不動產所有人劉邦土於民國99年3月12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貸、票據、保
證等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至129年3月11日,利息、違
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劉德正
於112年5月9日邀同方菁及劉邦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
用1,000,000元,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按借據約定,借款期間
自112年5月9日起至119年5月9日止,按期分期攤還本息。如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
償還,逾期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劉德正於114年3月9日即
不依約繳納本息,依約定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為全部
到期。然本件不動產所有人劉邦土已死亡,系爭之不動產於
113年1月18日辦畢繼承登記予劉德正、劉德偉、劉德杰,聲
請人依前開意旨以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而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農會授信約定書、
放款戶資料查詢表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4年9月3日新院玉民政1
14司拍166字第36876號函,通知相對人等得就上開抵押權所
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經送達後,有送達證書附卷足
稽,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
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114年度司拍字第166號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單位: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鄉 ○○段 000 1624.92 劉德偉、劉德杰、劉德正各3分之1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