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58號
SCDV,114,司拍,158,2025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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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王鏽潔
相 對 人 魏正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魏正丞於民國(下同)112年7月19
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分別設定新台幣(下同)1,
060,000元、3,7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彰化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於該限
額內所負債務,包括借款、保證債務、信用卡契約之清償,
經登記在案。㈠.查相對人魏正丞分別於112年7月21日、112
年7月31日向聲請人借用880,000元、3,120,000元,借款期
間、清償日、利率等皆詳如借據所載,並約定任一宗債務不
依約付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相對人
於114年6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欠本金3,904,
17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㈡.次查,相對人魏正丞與第
三人郭美慧擔任六八璫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簽訂
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借款1,000,000元,亦為上
開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然六八璫有限公司自114年3月16日
即未依約繳付本息,迭經催討亦均告無效,尚欠本金746,67
8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
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
明書影本、土地建物第二類登記簿謄本影本、個人貸款專用
借據影本、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影本、催告函影本、青年
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影本、保證書暨授信約定書影本
及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簿謄本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於114年8月28日以新院玉民
114司拍158字第35986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10日內就上開抵
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14年9月3日送達後
,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
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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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六八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