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42號
SCDV,114,司拍,142,20251002,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余日進
相 對 人 曾芝潔
林中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
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
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
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
院裁定准許拍賣受讓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
,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曾芝潔於民國(下同)108年11
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
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借款等債
務之清償責任,分別設定新台幣(下同)23,040,000元、47
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皆為138年10
月1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
記在案。嗣相對人曾芝潔林中傑為一般保證人於108年11
月27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19,280,000元、389,600元,及108
年4月29日邀林中傑為連帶保證人借款10,000,000元,並立
有借據各乙件,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
於借據內,如有不依約清償本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
即全部償還。詎借款逾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除獲償部分
本金外,尚餘本金24,330,142元,其中①16,605,404元自114
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48計算之利息,暨
自114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②297,098元,自11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248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5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③7,427,64
9元,自113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
之利息,暨自113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依借款契約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
到期。又相對人曾芝潔於112年10月27日將如附表所示之土
地、建物所有權應有部分1/2移轉予相對人林中傑,按上開
規定,基於抵押權追及效力,對於抵押權不影響亦得以相對
林中傑曾芝潔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而提
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設定契約書影本、土地建物登
記簿謄本、借據影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
049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以114年8月4日新院玉民寶114司拍142字第32134號函,通
知相對人等得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
經送達後,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
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114年度司拍字第142號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單位: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市 ○○段 000 139.13 曾芝潔林中傑各1/2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築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0000 ○○段000地號 -------- ○○市○○路0號 住商用、鋼筋混泥土造、4層 一層:69.40 二層:69.40 三層:69.40 四層:36.38 合計:244.58 陽台30.96㎡ 曾芝潔林中傑各1/2 備考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