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吳鎮宇
相 對 人 劉日新
劉珠能
劉冠麟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
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觀諸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67條、第873條規定自明。次
按抵押權人因實行抵押權聲請法院裁定許可拍賣抵押物,應
列抵押物之現在所有人為相對人,取得執行名義,始得對之
聲請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7號
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賴英妹於民國108年1月29日以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
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030,000元之抵押權,債務清
償日期、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經登記在案
。債務人於108年1月28日與聲請人簽訂「安心貸」借款契約
,約定在1,536,000元之貸放限額內,每月1日撥付8,000元
至債務人設於聲請人銀行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內。詎債務人
賴英妹於113年5月21日死亡,經相對人通知死亡時即依借款
契約約定終止撥款,且已撥貸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迄
今尚負欠520,000元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相對人劉日新
、劉珠能、劉冠麟於113年10月14日因分割繼承取得抵押物
所有權亦經登記,依上開規定,相對人等應負清償責任,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
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放款明細、
郵證信函暨回執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4年7月15日新院玉民政
114司拍132字第29152號函,通知相對人等得就上開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經送達後,有送達證書附卷
足稽,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
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市 ○區 ○○段 00 1684 1086/60000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0000 ○○段53地號 ○○市○○路000巷00號2樓(門牌整編後)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五層 層次:二層 面積:82.38 總面積:82.38 陽台:15.31 全部 備 註 共有部分: ○○段0000建號****344.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96 ○○段0000建號****67.5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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