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4年度,24號
SCDV,114,司執消債清,24,202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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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馮震宇
代 理 人 洪惠平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林家旭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
4年6月17日起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
第48號裁定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於114年9月9日到
院陳報財產收入狀況及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
,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時,並所餘財產已不敷繼續進
行清算程序所需之財團費用及債務,已堪認定。
三、經本院以114年9月15日新院玉民寶114司執消債清24字第387
21號函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均無債權人具狀對終止清算
程序表示反對意見,本院審酌債務人清算之規模,若繼續進
行清算程序,顯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
認有終止清算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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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