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5212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江豐麟即江豐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
投保單位並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
,債務人投保單位所在地分別係臺中市、臺南市,揆諸首揭
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
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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