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860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王嘉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捌仟貳佰貳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王嘉駿於民國112年06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15日起至民國122年03月1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4年10月20日止累計528,225元正未給付,其中 512,422元為本金;15,80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9860號 利息: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12422元 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