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803號
SCDV,114,司促,9803,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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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80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債 務 人 曾宥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
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
,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宥蓁向債權人借款72,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
30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2,400元;若有
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
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
(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
為限。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
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二)今查債
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新臺幣69,600元
整,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
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三)如 鈞院
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
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
,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
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
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在
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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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