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68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張政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參萬參仟陸佰陸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張政揚於民國113年08月01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
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9月15日
止未受償之利息2085。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
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
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
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
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
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
,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㈡緣相對人張政揚於民國114年01月09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
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9月21日
止未受償之利息4971。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
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
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
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
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
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
,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㈢緣相對人張政揚於民國113年05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
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9月21日
止未受償之利息26106。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
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
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
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
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
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
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㈣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968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0018元 自民國114年 09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88% 002 新臺幣 247530元 自民國114年 09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16% 003 新臺幣 972950元 自民國114年 09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98%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