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390號
SCDV,114,司促,9390,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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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39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冠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柒萬肆仟玖佰玖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一)查債務人於民
國(下同)111年01月17日向聲請人借用文策院受託辦理演藝
團體受COVID-19影響之紓困貸款新臺幣2,000,000元,並簽
訂放款借據在案,帳號為000000000000,約定借款期限為5
年,自民國111年01月17日起至116年01月17日止,自撥款後
前1年為寬限期按月繳息;第2年起本金48期,每一個月為一
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證一)。(二)本件自撥款日起5
年由政府全額補貼利息,債務人依本借款申請利息補貼者,
應檢具切結書,嗣後不論任何理由,一經政府停止補貼利息
時,債務人應自停止補貼利息之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自行負
擔全部利息,如有溢領補貼利息,債務人同意無條件返還。
上開借款利率按訂約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
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1%訂定(目前為年率2.72
%機動計息)。如因遲延還本或付息或依約定視全部到期並經
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14年10月13
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2.72%加年率1%即
3.72%固定計算。(三)債務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自
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
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
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
,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20計付違約金。(四)詎債務人自114年05月17日起未再
依約履行,尚結久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之「一欄」所
示之金額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第五條】約
定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清償全部借款本息及違約金。(證
二)(五)倘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六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以保權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939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74991元 黃冠傑 自民國114年04月17日起 至民國114年10月12日止 年息2.72% 001 新臺幣874991元 黃冠傑 自民國114年10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72%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74991元 黃冠傑 自民國114年05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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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