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930號
SCDV,114,司促,8930,202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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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93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朱慧純


債 務 人 梁正君

債 務 人 郭麗菁


一、㈠債務人梁正君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金額、利
息及違約金,如債權人對梁正君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應由債務人郭麗菁負清償責任,㈡債務人梁正君郭麗菁
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附表: 編號 請 求 金 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民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違 約 金 1 2,458,528元 114.7.30 5.84 自民國114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前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2 1,169,039元 114.8.4 2.55 自民國114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前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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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