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73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張詠緁即王思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陸仟玖佰參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3.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
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
付期數為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思婷即張詠緁前於民國111年4月26日向聲請人
借款新臺幣(以下同)7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
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
。現債務人王思婷即張詠緁尚積欠聲請人536,931元,及
自民國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8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
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
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
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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