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勞簡字,113年度,5號
SCDV,113,竹勞簡,5,20251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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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勞簡字第5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新竹市私立喬太幼兒園

法定代理人 陳淑玲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新竹市私立喬太文理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呂正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歐宇峰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馬碧松
訴訟代理人 盛枝芬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
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
9條定有明文。依此,被告對於原告提起反訴,應於言詞辯
論終結前為之,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者,即為不合法,且
為無從補正之事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
定裁定駁回。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之本訴已於民國114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
結,反訴原告即被告於同年10月15日始具狀表明提起反訴
意思,不符上開要件,且無從補正。是本件反訴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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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