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3年度,31號
SCDV,113,亡,31,20251007,2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高菱紫

相 對 人 高雯明 最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失蹤高雯明(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設籍址:新竹縣○○鄉○○村
○○00○0號臨)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高雯明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即失蹤高雯明之姊,高雯
明於民國106年11月18日離家後即不知去向,通報警察機關
協尋均無所獲,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爰聲請對失蹤人高
雯明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
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
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
、第2項、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身心
障礙證明、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尖石分駐所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等件影本為證。又本院依職權查無高雯明之殯葬
設施使用紀錄、入出境、刑事案件、健保投保資料、勞保與
就保資料,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4年1月22日健保
承字第1140640098號函、新竹市殯葬管理所114年9月2日竹
殯服字第1140002265號函、新竹縣政府114年9月24日府民生
字第1143312102號函、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法院
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稽。則聲請人主張高雯明於106年11
月18日失蹤等情,應堪採信。
四、綜上,高雯明於106年11月18日失蹤後,迄今音信杳然,生
死不明,經本院於114年2月27日裁定准予對高雯明為宣告死
亡之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高雯明陳報其生
存,或知高雯明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據聲請人到庭陳
述明確,並有本院公示催告裁定及公告可憑,爰依法宣告高
雯明死亡。又高雯明於106年11月18日失蹤,計至113年11月
18日已屆滿計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死亡,
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