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戴瑞英
相 對 人
即 失蹤人 張清保 失蹤前住:新竹縣五峰鄉竹林村羅山68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張清保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張清保(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設籍:新竹縣五峰鄉竹林村羅山68
之12號臨)於民國113年10月5日下午12時死亡。
二、程序費用由張清保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張清保之配偶,失蹤人於民
國106年10月5日失蹤,經向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羅山
派出所申報失蹤人口在案,當時曾請搜尋隊在山上尋人,尋
找將近1年,迄今仍未尋獲失蹤人,是失蹤人已生死不明逾7
年,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張清保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其到庭陳述綦詳,並提出受理
案件證明單、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復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
之民事事件紀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入出
境資訊連結作業、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前案
紀錄表、健康保險投保資料,均無相關資料,亦查無失蹤人
歷史就醫明細資料或殯葬設施使用等紀錄,有衛生福利部中
央健康保險署113年11月12日健保桃字第1138311894號函、
新竹市殯葬管理所113年11月12日竹殯服字第1130002568號
函等件在卷可參,是失蹤人於106年10月5日即行蹤不明且音
訊全無,堪認其自斯時起即陷於生死不明狀態,迄今已逾7
年,是聲請人主張失蹤人自106年10月5日即失蹤等情,當屬
可採。
(二)本院已定6個月期間對失蹤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並於1
14年3月11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並將該公告登
載於司法院網站。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
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有裁定及公示催告證明可稽
,故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又失蹤人
自106年10月5日失蹤,陷於生死不明狀態,計至113年10月5
日止,失蹤滿7年,自應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
之時。綜上事證,可認聲請人之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婉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毓青